“重庆渝快保”是由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和重庆银保监局指导监督,是紧密衔接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一款普惠型补充医疗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释义3)定点医疗机构或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义4)住院(释义5)或特病门诊(释义6)发生的符合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政府主办的补充医疗保险(释义7)、医疗救助补偿后的剩余部分(不含责任免除约定事项产生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10000元(连续参保(释义8)且无赔付人员8000元)以上部分,保险人对新发病人群(释义9)按55%、既往病人群(释义10)按10%给付住院和特病门诊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按以下方式处理: (2)若投保人次年未重新申请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对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3)若投保人次年重新申请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对超过本合同保险期间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次年新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和给付标准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和特病门诊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总额以150万元为限,一次或累计赔付住院和特病门诊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金额达到150万元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保目录范围外的医疗费用(不含责任免除事项产生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5000元以上部分,保险人对新发病人群按55%、既往病人群按10%的比例给付住院医保目录范围外自费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 (1)若投保人次年未重新申请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对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2)若投保人次年重新申请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对超过本合同保险期间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次年新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和给付标准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赔付住院医保目录范围外自费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总额以150万元为限,一次或累计赔付住院医保目录范围外自费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金额达到150万元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或特病门诊发生的符合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政府主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补偿后的剩余部分(不含责任免除事项产生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10000元(连续参保且无赔付人员8000元)以上部分,保险人对新发病人群按80%、既往病人群按30%给付住院和特病门诊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 (2)若投保人次年未重新申请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对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3)若投保人次年重新申请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对超过本合同保险期间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次年新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和给付标准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和特病门诊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总额以150万元为限,一次或累计赔付住院和特病门诊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金额达到150万元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保目录范围外的医疗费用(不含责任免除事项产生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5000元以上部分,保险人对新发病人群按80%、既往病人群按30%的比例给付住院医保目录范围外自费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 (1)若投保人次年未重新申请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对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2)若投保人次年重新申请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对超过本合同保险期间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次年新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和给付标准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赔付住院医保目录范围外自费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总额以150万元为限,一次或累计赔付住院医保目录范围外自费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金额达到150万元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重庆地区具备药品销售资质的医疗机构或药店购买和使用《重庆渝快保恶性肿瘤特定自费药品目录》(释义11)、《重庆渝快保罕见病特定自费药品目录》(释义12)中的药品,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品费用,保险人对新发病人群按80%、既往病人群按30%给付特定自费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1)特定自费药品须同时符合《重庆渝快保恶性肿瘤特定自费药品目录》、《重庆渝快保罕见病特定自费药品目录》中所列示的商品名、通用名、病种、生产厂商和适应症; (2)该特定自费药品须由三级医院专科医生(释义13)开具处方,且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药品; 《重庆渝快保恶性肿瘤特定自费药品目录》、《重庆渝快保罕见病特定自费药品目录》中药品涉及慈善援助的,应当按照慈善机构援助方案执行,由慈善机构援助的药品费用不纳入本产品支付范围。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付特定自费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总额以50万元为限,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特定自费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金额达到50万元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住院和特病门诊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费用的责任免除、住院医保目录范围外自费费用的责任免除、特定自费药品费用的责任免除等责任免除详见重庆渝快保《责任免除及理赔须知》。 在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政府主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待遇支付后,进入重庆渝快保理算流程。 1.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被保险人:也称参保人,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本产品属于健康保险产品,不对参保人财产保障。 3.基本医疗保险:是指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和乡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4.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包括以下要素:(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2)设立的最大的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24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4)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5.住院: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的过程,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包含日间住院(指完全出于接受医学必需的治疗目的被保险人以占用医疗机构病床但不过夜的方式接受的医疗)。 但不包括以下情况:(1)被保险人在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入住;(2)被保险人在特需病房、外宾病房或其它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入住;(3)被保险人入住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4)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除外;(5)被保险人住院体检。 6.特病门诊:是指纳入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内的重大疾病门诊和慢性病门诊。 7.政府主办的补充医疗保险:是指政府主办的职工大额医保、居民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政府主办的别的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8.连续参保且无赔付:指2024年、2025年连续两年参保“重庆渝快保”,中途未退保,且2024年度重庆渝快保保单无赔付。 10.既往病人群:指在当年保单生效之前(即2025年1月1日之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且已知晓的下列疾病或症状(保险人将保留核查权利,既往病的认定最终以保险人核查结果为准): ①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淋巴瘤、原位癌):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或《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0-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②心血管疾病-包括先天性心脏病(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心肌梗塞、主动脉瘤; ③神经疾病-包括脑卒中、脑动脉瘤、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脊髓空洞症、多发性硬化症; ⑦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皮病、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艾滋病)、艾滋相关综合征(ARCS)和其他与感染HIV病毒相关的性传染病或者症状; ⑧其他重大疾病-包括良性脑肿瘤、良性脊髓肿瘤、主要器官(心、肝、肺、肾)衰竭或移植、囊性纤维化、黑斑息肉病、Ⅲ度烧伤; ⑨罕见病-指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相关部委联合发布的《第一批罕见病目录》(国卫医发〔2018〕10号)、《第二批罕见病目录》(国卫医政发〔2023〕26号)列示的患病率低于1/500000或新生儿发病率低于1/10000的疾病,包括血友病、泛发性脓疱型银屑病、视神经脊髓炎等。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有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在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14.医用耗材:本合同所指医用耗材与《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发〔2019〕43号)中的释义相同,是指经药监管理部门批准的使用次数有限的消耗性医疗器械,包括一次性及可重复使用医用耗材。 15.不予纳入住院医保目录范围外自费费用保障范围的特定医疗费用:指以下项目产生的医疗费用:(1)PETCT(2)磁共振检查(磁共振平扫头部导航定位加收)(3)治疗用低苯丙氨酸食品(4)供体处置费(5)内窥镜机器人控制管理系统(6)神经系统手术(术中使用神经导航系统)(7)分流管取出术(使用神经导航系统加收)(8)骨关节3D打印成型技术(9)全息三维医学影像手术及治疗计划(10)磁共振全身弥散加权成像(11)要素饮食(12)X刀治疗(13)质子、重离子治疗 本产品适用条款为“重庆渝快保”专属保险条款《社保补充医疗保险(普惠型-C款)条款》(注册号C02076401)、《团体社保补充医疗保险(普惠型-C款)》(注册号C02076411)、《附加特定自费药品费用医疗保险(普惠型-C款)条款》(注册号 C01400353)。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其他用粗体等方式显著提示的部分。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重庆本地宝】,关注在对线渝快保参保时间+价格+官方参保入口,保障范围+报销比例,如何申请理赔,69和169有啥不一样的区别等普遍的问题解答。 2024年“重庆渝快保”产品方案来啦!69元普惠款和169元升级款保障范围见文章。 医保目录内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限用条件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医保目录范围外自费费用保障范围的特定医疗费用。 重庆渝快保采用一站式结算的,重庆渝快保理赔与医保结算同步完成,直接抵扣费用,免资料,零等待。采用线上申请理赔的,保险人收到齐全的理赔申请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通过重庆渝快保微信公众号 ,点击菜单栏个人中心 - 理赔申请及查询 - 登录成功后,绑定被保险人身份信息,即可查询理赔详情。 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且已经进行医保结算的,医院医保窗口完成一站式结算,客户无需再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提交理赔资料。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住院或特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经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政府主办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补偿后的剩余部分,需审核是否属于重庆渝快保保障范围内费用,符合渝快保保障范围内的费用在 根据《保险法》,参保退保自愿,在销售期内可随时申请撤单退保,撤单后48小时内保费全额原路退还至参保人账户。详细退保方式见文章。 根据《保险法》,参保退保自愿,在销售期内可随时申请撤单退保,撤单后48小时内保费全额原路退还至参保人账户。 可在“重庆渝快保”微信公众号“个人中心”—“保单查询”的订单列表中找到对应订单,点击取消续保即可。取消续保后,将不会主动扣费,您新一年度将处于渝快保脱保状态。敬请关注健康保障风险,在销售期间 如果2024年自动扣费2025年的,会事先发送通知短信给您。如果未关注到短信被自动扣费,您也可在投保期操作撤单全额退款。 不限既往病史,不管是曾患或已患某种重大疾病,还是做过重大手术,只要是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皆可参保,也可按保险责任赔付,既往病人群与新发病人群形成差异化赔付。 进入“重庆渝快保”参保页面,填写完参保信息后,在“付款方式”处,选择【医保个账】,点击底部【立即参保】,只要医保个账余额足够保费,就可支付成功。 【导语】:“重庆渝快保”是由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和重庆银保监局指导监督,是紧密衔接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一款普惠型补充医疗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释义3)定点医疗机构或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义4)住院(释义5)或特病门诊(释义6)发生的符合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政府主办的补充医疗保险(释义7)、医疗救助补偿后的剩余部分(不含责任免除约定事项产生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10000元(连续参保(释义8)且无赔付人员8000元)以上部分,保险人对新发病人群(释义9)按55%、既往病人群(释义10)按10%给付住院和特病门诊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按以下方式处理: (2)若投保人次年未重新申请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对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3)若投保人次年重新申请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对超过本合同保险期间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次年新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和给付标准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和特病门诊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总额以150万元为限,一次或累计赔付住院和特病门诊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金额达到150万元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保目录范围外的医疗费用(不含责任免除事项产生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5000元以上部分,保险人对新发病人群按55%、既往病人群按10%的比例给付住院医保目录范围外自费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 (1)若投保人次年未重新申请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对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2)若投保人次年重新申请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对超过本合同保险期间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次年新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和给付标准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赔付住院医保目录范围外自费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总额以150万元为限,一次或累计赔付住院医保目录范围外自费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金额达到150万元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或特病门诊发生的符合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政府主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补偿后的剩余部分(不含责任免除事项产生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10000元(连续参保且无赔付人员8000元)以上部分,保险人对新发病人群按80%、既往病人群按30%给付住院和特病门诊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 (2)若投保人次年未重新申请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对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3)若投保人次年重新申请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对超过本合同保险期间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次年新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和给付标准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和特病门诊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总额以150万元为限,一次或累计赔付住院和特病门诊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金额达到150万元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保目录范围外的医疗费用(不含责任免除事项产生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5000元以上部分,保险人对新发病人群按80%、既往病人群按30%的比例给付住院医保目录范围外自费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 (1)若投保人次年未重新申请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对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2)若投保人次年重新申请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对超过本合同保险期间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次年新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和给付标准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赔付住院医保目录范围外自费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总额以150万元为限,一次或累计赔付住院医保目录范围外自费费用补充医疗保险金金额达到150万元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重庆地区具备药品销售资质的医疗机构或药店购买和使用《重庆渝快保恶性肿瘤特定自费药品目录》(释义11)、《重庆渝快保罕见病特定自费药品目录》(释义12)中的药品,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药品费用,保险人对新发病人群按80%、既往病人群按30%给付特定自费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1)特定自费药品须同时符合《重庆渝快保恶性肿瘤特定自费药品目录》、《重庆渝快保罕见病特定自费药品目录》中所列示的商品名、通用名、病种、生产厂商和适应症; (2)该特定自费药品须由三级医院专科医生(释义13)开具处方,且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需的药品; 《重庆渝快保恶性肿瘤特定自费药品目录》、《重庆渝快保罕见病特定自费药品目录》中药品涉及慈善援助的,应当按照慈善机构援助方案执行,由慈善机构援助的药品费用不纳入本产品支付范围。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付特定自费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总额以50万元为限,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特定自费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金额达到50万元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住院和特病门诊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费用的责任免除、住院医保目录范围外自费费用的责任免除、特定自费药品费用的责任免除等责任免除详见重庆渝快保《责任免除及理赔须知》。 在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政府主办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待遇支付后,进入重庆渝快保理算流程。 1.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被保险人:也称参保人,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本产品属于健康保险产品,不对参保人财产保障。 3.基本医疗保险:是指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和乡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4.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包括以下要素:(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2)设立的最大的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24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4)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5.住院: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的过程,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包含日间住院(指完全出于接受医学必需的治疗目的被保险人以占用医疗机构病床但不过夜的方式接受的医疗)。 但不包括以下情况:(1)被保险人在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入住;(2)被保险人在特需病房、外宾病房或其它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入住;(3)被保险人入住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4)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除外;(5)被保险人住院体检。 6.特病门诊:是指纳入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内的重大疾病门诊和慢性病门诊。 7.政府主办的补充医疗保险:是指政府主办的职工大额医保、居民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政府主办的别的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8.连续参保且无赔付:指2024年、2025年连续两年参保“重庆渝快保”,中途未退保,且2024年度重庆渝快保保单无赔付。 10.既往病人群:指在当年保单生效之前(即2025年1月1日之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且已知晓的下列疾病或症状(保险人将保留核查权利,既往病的认定最终以保险人核查结果为准): ①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淋巴瘤、原位癌):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或《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0-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②心血管疾病-包括先天性心脏病(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心肌梗塞、主动脉瘤; ③神经疾病-包括脑卒中、脑动脉瘤、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病、脊髓空洞症、多发性硬化症; ⑦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皮病、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艾滋病)、艾滋相关综合征(ARCS)和其他与感染HIV病毒相关的性传染病或者症状; ⑧其他重大疾病-包括良性脑肿瘤、良性脊髓肿瘤、主要器官(心、肝、肺、肾)衰竭或移植、囊性纤维化、黑斑息肉病、Ⅲ度烧伤; ⑨罕见病-指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相关部委联合发布的《第一批罕见病目录》(国卫医发〔2018〕10号)、《第二批罕见病目录》(国卫医政发〔2023〕26号)列示的患病率低于1/500000或新生儿发病率低于1/10000的疾病,包括血友病、泛发性脓疱型银屑病、视神经脊髓炎等。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有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在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14.医用耗材:本合同所指医用耗材与《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发〔2019〕43号)中的释义相同,是指经药监管理部门批准的使用次数有限的消耗性医疗器械,包括一次性及可重复使用医用耗材。 15.不予纳入住院医保目录范围外自费费用保障范围的特定医疗费用:指以下项目产生的医疗费用:(1)PETCT(2)磁共振检查(磁共振平扫头部导航定位加收)(3)治疗用低苯丙氨酸食品(4)供体处置费(5)内窥镜机器人控制管理系统(6)神经系统手术(术中使用神经导航系统)(7)分流管取出术(使用神经导航系统加收)(8)骨关节3D打印成型技术(9)全息三维医学影像手术及治疗计划(10)磁共振全身弥散加权成像(11)要素饮食(12)X刀治疗(13)质子、重离子治疗 本产品适用条款为“重庆渝快保”专属保险条款《社保补充医疗保险(普惠型-C款)条款》(注册号C02076401)、《团体社保补充医疗保险(普惠型-C款)》(注册号C02076411)、《附加特定自费药品费用医疗保险(普惠型-C款)条款》(注册号 C01400353)。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其他用粗体等方式显著提示的部分。